(二)严格保护资源。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珍稀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是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任务。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快推进资源保护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扎实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等基础性工作,对重要景观要加强分析鉴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不得将招商引资作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防止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发生。巩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成果,从2011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三)完善景区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加强自然景点维护建设,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游览安全设施,突出标识系统的科学性和知识性,提升景区整体建设水平和品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快建设景区游人中心,完善服务功能。风景名胜区建设要与城乡建设相协调,按照“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小镇,缓解风景名胜区接待服务压力。景中村是风景名胜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整体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强生态保育,严格控制人口和建筑的增加,适度发展农家旅游接待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级城乡规划督察员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要引进先进技术,改进监管手段,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要积极开展景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到2015年,争取基本实现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
(五)规范景区经营。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稳步推进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性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门票不属于经营性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经营权,对已出让或变相出让的,要按有关规定收回。
(六)保护管理好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具有世界性、杰出性和独特性的基本特性。要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明确江郎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目标和责任,健全制度和标准,坚决杜绝各种不利于保护管理的开发建设行为,努力提高保护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