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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支出内容是否符合预算支出范围;
  (四) 支付申请所列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用款额度;
  (五) 是否根据合同条款(包括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供货商账号等要素)支付资金;
  (六)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配套资金按照融资比例和项目进度等规定的到位情况;
  (七) 项目进度,监理单位的认定手续;未建立监理制度的行业,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八) 是否符合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 项目结算情况。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需要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的,财政部门应退回支付申请,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 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 未按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项目资金的;
  (四)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五)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六) 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进度50%的;
  (七)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八)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九)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信息库,加强资金拨付动态监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审核事项报告制度,凡在资金拨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反映。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下达,细化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应按照资金用途细化编列,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相衔接,与政府投资绩效考核评价要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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