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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运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集中连片对农村一定区域内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治理,包括农田整理、村庄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等活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合理布局的目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双重压力。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挖掘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潜力,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有利于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同时,通过建新拆旧措施,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压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用地。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平台,同时也解决了农民新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有利于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村集体和农民增收,最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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