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利于优化城乡结构,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工业向园区集聚,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是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有效载体和抓手。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推进。试点工作要以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的作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试点工作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为依据,立足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先结合城乡风貌改造、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新增50亿斤商品粮建设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统筹安排居民点归并、基础设施配套、农用地综合整治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等内容,注意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试点项目区的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试点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客观实际,认真开展项目区专项调查,以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稳妥有序、便于实施为基本前提,科学选择项目区,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潜力丰富、资金有保障、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
(四)尊重民意,保障权益。试点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宣传力度,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在项目区选择、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等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和听取农民的意见,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法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
(五)积极探索,创新机制。试点工作要着力改革制度、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退出、集体土地流转等农村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条件及范围
(一)试点条件。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结合城乡风貌改造,选取位于城镇附近及主要交通干道旁,具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基础设施条件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