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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2. 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3.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基层组织工作得力,群众积极性较高。

  4. 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拆旧区整理复垦和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需资金。

  5.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二)试点范围。根据我区实际,分期分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先期在南宁、柳州、玉林、来宾、贺州、梧州等6个市开展第一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试点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上报项目的条件确定并下达计划。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底,实施第一批试点项目10-15个,土地整治规模达到15万亩,建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12万亩,新增耕地4500亩以上。

  (二)试点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减少1.1万亩,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周转指标1万亩。

  (三)创建10-20个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产便利、生活舒适、环境优美的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撤并170个左右村庄,集中居住5万余人。

  (四)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建成一批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五)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为整体推进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申报立项。2010年11月15日前,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和概算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连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

  (二)规划设计。2010年12月15日前,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项目区农用地整治规划设计、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项目区内新型农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规划设计须广泛征求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区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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