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准备。2010年12月底前,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签定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意见书,开展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签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意见书和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确认。
(四)组织实施。2010年内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区建设。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制度。试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竣工验收。2012年1月,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验收。试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县(市)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初验合格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验收意见。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加强工程结算审计。
(六)总结推广。2012年3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
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 农用地整治和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资金,由自治区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
2. 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由以下渠道筹措:
(1)试点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要优先用于新型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农民新居建设,节余的土地增值收益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2)试点市、县(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部分的资金。
(3)试点市、县(市)整合的涉农资金,包括财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的涉农资金。
(4)农民自筹资金。
(5)其它资金。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
自治区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试点项目区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制度,其它资金按照“管理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投入。
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各原资金渠道的制度执行,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试点项目区资金整合方案,确保整合的各类资金同步投入试点项目区建设,发挥各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