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市、县(市、区)应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专用账户,根据项目性质分项核算,资金封闭运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可在项目所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的城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试点项目立项批复后,可先行使用自治区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用于新区建设,挂钩周转指标调配使用由试点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使用节余挂钩周转指标的城镇建新地块在报批时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二)指标归还。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从项目批复立项起,三年内完成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依据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对项目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考核和管理。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用地统一安排。试点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村镇整治技术规范》,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面积,统一安排住宅用地,适度推进公寓房安置。城建规划部门要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
(四)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水、电、路、绿化、通讯、排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统一配套建设。
(五)公共服务设施统一配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要统一配建,切实改善农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六)拆旧区建设用地统一复垦。旧村异地重建后,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要统一整理复垦成耕地。
(七)农业产业化同步统筹推进。拆旧区整理复垦耕地与周边农田成片整治后,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产业指导,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益;要通过招商引资,采用土地流转等方式,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企业,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生产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