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研究拟定试点管理制度,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统一实施,整体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做好实地调查和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协调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组织方式,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本级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确定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单位,组织试点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规划设计、具体实施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筹措、下达和监管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新村规划建设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部门配套项目立项、设计、资金落实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
(三)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发展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要尊重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建新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以人为本,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夯实群众基础。
(四)加强培训,科学管理。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行业管理。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检查指导督察力度,提高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科学水平。要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召开技术总结会等形式,加强对各级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可委托有资质、有实力、重诚信、业绩好的规划设计机构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工作,提高项目设计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