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指导性实施方案;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库;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加强企业、社区等基层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建设,制定基层劳动关系调解工作方案并负责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和三方会议制度。
(十二)养老保险科(农村牧区社会保险科)
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市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和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三)工伤和医疗保险科
统筹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指导旗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性问题的调研;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市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仲裁员队伍建设;开展仲裁案件评查工作;承担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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