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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五)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完成城市更新用地规模约35平方公里,其中,“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规模约23平方公里,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规模约12平方公里。

  --到2015年,完成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约1800亿元(含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各类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更为完善,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

  --到2015年,基本完成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的城中村改造或转型整治,基本完成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的主要地区城中村整治;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环境提升;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2-3条人文特色街区改造。

  三、积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六)抓好重点地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认真贯彻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0-2015)》,着力推进福田环CBD地区、罗湖笋岗-清水河地区、南山大沙河地区、盐田港后方陆域地区、宝安松岗地区、龙岗深惠路沿线地区、华为科技城等重点区域的城市更新。

  (七)加快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尽快出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实施办法,制定分类依据、适用政策及处理程序,针对城市更新特点,简化认定程序,推进妥善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

  (八)探索创新拆迁补偿机制。

  针对我市城市更新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特点,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原则,探索通过民主决策、业主自治、司法途径等方式,建立有效的城市更新拆迁机制。

  (九)完善城市更新单元制度。

  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作为管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平台和调节城市更新利益平衡的重要抓手。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计划,实现计划的常态申报、即时调整和定期清理。

  (十)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梳理城市更新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办文时限,缩短行政链条,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高效的审批及服务。

  (十一)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法规。

  认真参与国家及广东省关于更新改造的政策储备工作,抓紧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适时提请市人大启动城市更新法规的立法工作,提高城市更新政策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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