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审查请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