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鄂检发[2008]36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已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11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
(2007年1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使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办理、遵章守则、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和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一)本级人民检察院开展的重要业务工作,认为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
(二)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以及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准备实施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措施;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同级领导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和案件。
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案件、事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