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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8)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的情况;

  (二)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意见;

  (三)重要业务工作情况;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事项、交办和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本地区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

  (六)本地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七)检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中牺牲的情况;

  (八)本地区发生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九)在检察机关发生的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十)办案中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和犯罪嫌疑人伤死亡、证人伤死亡等重大办案安全事故;

  (十一)检察机关发生的枪支被盗、丢失事件;

  (十二)检察机关发生的重大失密、泄密事件;

  (十三)检察机关发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十四)检察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十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案件和事件。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的特定情况和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部署和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作出专门情况说明。

  第六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应当逐级层报。

  第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及时请示、报告和说明情况;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本地区发生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事件、事故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事件、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逐级层报至省人民检察院,并实行日报制度,每天报告当天情况。

  紧急情况下,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先报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措施,再跟踪续报有关事件、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调查处理、善后工作进展情况,不得贻误处置的最佳时机。

  发生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事件、事故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地方党委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地方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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