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6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问题的顺畅解决有助于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贯彻执行,保障和维护参保(合)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统筹地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合并计算。城镇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应与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转入地规定的,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要按照《暂行办法》“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等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合)人员能够顺利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后又参加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流动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来或其本人携带的参保凭证,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运行年度中退出新农合手续,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