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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行为:
  (一)违法摊派费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服务、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截留、挪用依法收取的费用、罚没款、征收款,或者贪污、截留、使用、损毁被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主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内设工作机构的主管领导以及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对各自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无法分清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行使同一职权,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办、协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承办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承办人不按批准人、审核人的意见行使行政执法权,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审核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批准人采纳承办人和审核人的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批准人采纳承办人或者审核人的错误意见,导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批准人和提出错误意见的承办人或者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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