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编办等部门组成,作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本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 依法细化和量化本部门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及公开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上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