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以收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潮州市“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就我市“三旧”改造中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收购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二、收购的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三旧”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可依法对下列土地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一)“三旧”改造范围内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出让土地;
(二)因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市、县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四)“三旧”改造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市、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五)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编制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与相关单位应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计划,拟订“三旧”改造中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应包括收购规模、资金预算及来源、实施时间、地块现状及规划用途等内容。年度计划中应预留适当资金盘子,用于追加权利人申请或者政府要求的土地收购项目。
年度计划的调整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