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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八、其他事项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的农用地和不进行改造的项目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批准的,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

  附件:

  1.  产权人自行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2.  市场主体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3. 土地置换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
  产权人自行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条件的申请;

  2.改造方案;

  3.规划部门意见;

  4.国土部门意见;

  5.“三旧办”意见;

  6.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文件;

  7.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的说明材料;

  8.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地价评估报告;

  10.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

  11.用地图5份;

  12.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需提交当地村(居)委出具的属国有土地的书面证明,和经当地村(居)委盖章确认的用地图一份;同时应附历史用地处罚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或二调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1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市场主体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条件的申请;

  2.改造方案;

  3.规划部门意见;

  4.国土部门意见;

  5.“三旧办”意见;

  6.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文件;

  7.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的说明材料;

  8.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地价评估报告;

  10.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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