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的农用地和不进行改造的项目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批准的,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细则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
附件:
1. 产权人自行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2. 市场主体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3. 土地置换需提交的材料
附件1:
产权人自行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条件的申请;
2.改造方案;
3.规划部门意见;
4.国土部门意见;
5.“三旧办”意见;
6.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文件;
7.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的说明材料;
8.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地价评估报告;
10.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
11.用地图5份;
12.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需提交当地村(居)委出具的属国有土地的书面证明,和经当地村(居)委盖章确认的用地图一份;同时应附历史用地处罚材料、土地利用现状图(或二调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1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市场主体改造办理用地手续需提交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条件的申请;
2.改造方案;
3.规划部门意见;
4.国土部门意见;
5.“三旧办”意见;
6.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文件;
7.地块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地块容积率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原用地容积率和拟改造容积率的说明材料;
8.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地价评估报告;
10.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