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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制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的沟通协调制度.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投资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配合。 
  5.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探索实行部门集中受理、一站式审批,提高行政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市、县(市)级政府主抓项目建设领导干部的培训,帮助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法规政策的自觉性和项目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关于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7.明确核准招标的政策界限和有关程序,对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强化核准招标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核准的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9.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简明标准文件和其他合同类型施工招标文件,实现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10.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电子招投标,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11.健全工程招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和通报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披露力度,选取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东北电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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