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园湖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8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7638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2000平方米。
(三)宝源及老城片区:总居住用地面积46.7万平方米,其中41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用地1500平方米。
(四)城南(含钓鱼台)居住区:总居住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其中2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五)高新区:总居住用地面积73.3万平方米,其中69万平方米作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住房用地面积。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5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33000平方米。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9638平方米。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60万平方米,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12000平方米。
第五章 住房建设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一)规划期内,应按照总量控制、分期实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规划住房建设,以确保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达到近期规划控制区的住房规划要求,使年度土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住房用地建设开发强度。
(三)新审批建设用地时,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管理。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划期内,结合市区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