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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备案方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八、下列备案申请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一)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外国银行分行;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六)汽车金融公司;

  (七)证券公司;

  (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

  (九)保险机构及其发行的保险产品;

  (十)外资独资金融机构;

  (十一)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九、下列备案申请机构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一)城市商业银行;

  (二)农村商业银行;

  (三)农村合作银行;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

  (五)城市信用社;

  (六)农村信用社;

  (七)信托投资公司;

  (八)金融租赁公司;

  (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十)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非金融机构;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十、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使用已开立的债券托管帐户。

  十一、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备案通知书后,为其办理债券托管帐户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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