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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赣司矫正字[2010]15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的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服刑罪犯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监与报到

  (一)出监前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各监狱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应在其出监前进行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因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或具保人代为签订。

  (二)报到时限。监狱应当书面告知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必须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离监之日起,在本省社区矫正的,应当在7日内报到;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遵照外省有关规定。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交。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派民警将其押送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进行现场移交,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告知司法局。

  (四)对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执行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罪犯的档案及省监狱局指定管理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罪犯到监狱,按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二、法律文书送达

  (五)监狱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种类
  1、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2、应送达裁定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假释证明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3、应送达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通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4、监狱应将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档案(复印件)一并送达县(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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