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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0〕386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2月3日公布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暂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1、要于近期组织本级和有关下属单位原原本本地通读《暂行规定》、《通知》,掌握《暂行规定》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强化地质勘探作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打击地质勘探领域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作业、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的重要意义。

  2、要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暂行规定》、《通知》,充分认识《暂行规定》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

  二、迅速行动,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督促所属的或者本地从事非煤矿山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落实《暂行规定》,对照《暂行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不完善的,从事爆破作业未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不符合《暂行规定》的,必须于2011年3月底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通知》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严格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严格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备案、登记,严格探矿工程项目《安全专篇》审查,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与国地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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