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在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开展准入考查、数据统计、年度检查等方面工作,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协助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根据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审核同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在重庆主城九区或北部新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在重庆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四)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股东出资应真实合法,并一次性出资到位,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