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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章程草案。

  (六)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八)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九)验资报告。

  (十)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十三)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住所。

  (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公司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

  (七)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八)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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