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由全体股东提出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住所。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章程草案。
(六)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八)股东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存款余额资信证明、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股东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九)验资报告。
(十)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十三)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住所。
(二)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公司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资格证明。
(七)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八)风险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