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爱卫办。
负责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镇、村活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员实施准入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六)医政科(市公民无偿献血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无偿献血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献血、用血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
拟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科研工作、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
(八)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承办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审核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听证等法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承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十)中医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科研项目和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医疗机构,对其它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并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和实验室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