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府办〔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