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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郑州市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的通知

  市科技局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拥有授权专利数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市环保局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土地使用面积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协助产业集聚区做好税收收入等指标的统计工作。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将各产业集聚区有关数据汇总、审核,按时报送市统计局,作为认定依据。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调查制度在本区的实施工作,对所报数据质量负责。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产业集聚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负责组织本集聚区内所有法人企业(单位)填报有关统计监测数据,并进行汇总;负责向所在县(市、区)的有关部门提供集聚区内所有法人企业(单位)名单,收集有关数据;负责向集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送产业集聚区综合统计监测报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郑州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郑州航空港区统计监测数据直报郑州市统计局)。
  四、统计监测考核评价
  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提供的相应数据,按照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由市统计局进行综合评价排序。主要指标和综合排序结果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发布。
  进度考核以主要监测指标发展速度为主进行排序,年度考核以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为主进行综合排序。
  五、统计监测报表上报时间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填报统计监测综合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4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于月(季)后15日内报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科技、国土资源、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收集的有关数据,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4日内上报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月(季)后15日内报市统计局。
  年度报表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统计监测工作要求
  开展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对于促进全市产业集聚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产业集聚区的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解决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的管理,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估,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统计,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凡涉及产业集聚区统计监测的数据,必须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干预统计监测工作、篡改统计监测数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统计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对造成统计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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