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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推广应用工作目标
  用六年左右时间(2010年-2015年),将我市打造成中国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
  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方面,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40万台左右,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达到90%以上;农村住房新增太阳能热水器40万台以上,新增太阳能集热面积80万平方米以上,农村住房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达到50%左右。
  在太阳能光伏系统方面,推动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里的应用,推广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灯10万盏;推动太阳能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工程,容量1万千瓦。
  在地热能利用方面,全市推广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建筑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以上,使用地源热泵的建筑物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面积的30%左右。
  四、加快新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
  全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30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设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农村地区的学校、医院、敬老院、行政办公场所和农民新建住房,鼓励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整村重建的农村住房必须一体化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
  依托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对全市县城以上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土壤源、再生水源、污水源及地表水源热泵系统。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具备分户计量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限制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对于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必须采用可靠的回灌措施,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和污染。禁止建设单位为工程项目统一设计安装以石化资源为能源的取暖设施。
  支持太阳能光热系统与热泵技术实现有机融合,大力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利用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规划监管。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对项目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情况要进行审查,对应使用新能源项目而没有设计、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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