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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三明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三明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0〕55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福建省三明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明政文〔2010〕132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设立三明经济开发区的函》(闽外经贸函〔2010〕2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三明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

  二、三明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分为贡川园区和吉口园区。吉口园区位于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规划面积7.9平方公里,东至渔塘溪,西至大吉溪,南至定地村,北至瑶奢村;贡川园区位于永安市贡川镇,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北至新井公路,南至大坪头双龙果场厂部,西至老鼠坡,东至早岭路。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开发区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并引进相关企业;同步建设、投运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开发区内污水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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