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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81号 2010年10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了加强全省文物保护和管理,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甘肃省文物局,副厅级建制,由省文化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文物资源调查,起草全省文物保护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履行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省内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和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物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方案、规划的审核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方案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六)负责全省区域内国家和省上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七)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八)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设立、撤销工作。
  (九)协调、指导、管理全省文物学术、科研和科技保护工作。
  (十)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物合作与交流;受国家文物局委托,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省文化厅和国家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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