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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通知

  ●设置的基本要求
  (1)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米。
  (2)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得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在公路两侧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广告设施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
  (4)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
  ●尺寸设置要求
  大型立柱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两面,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5米;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大型支架式广告:高度不得大于8米,宽度不得大于16米,下沿距地面不得大于2米;外缘不得超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线。
  ●间距控制要求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米)

  城市次干道、次要公路、            500
  城市入口节点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800

  高速公路、公路                1000-3000

  2. 小型独立式广告
  ●小于5米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绿化隔离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小型独立式广告。
  ●在滨海大道的火车站至科技大道交叉口段、琼山大道和白驹大道交叉口至机场段的两侧道路绿化隔离带可适当布置小型灯箱广告,但不得使用闪烁光源,不得妨碍行人通行、车辆通行、消防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3.0米;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5米,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0米,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建筑依附式广告
  建筑外立面的广告、橱窗、牌匾、招牌等,其位置应在建筑方案时一并考虑,建筑审批确定后,其位置、尺度不得随意改变,以免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现有建筑的户外广告设置,一律按照街景立面规划进行布置。在建筑立面上设置广告的,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考虑城市街道和道路交通安全,户外广告不得超越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且突出建筑立面和平面的轮廓线不大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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