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设施依附式广告设置要求
市政公用设施依附式广告指依附于路灯、路牌、候车亭、人行天桥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路灯、桥梁、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上原则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必须事先征求路灯、桥梁等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擅自对路灯、桥梁、人行天桥进行各种可能危及安全的改动。
1. 依附于路灯和电线杆的户外广告
路灯和电线杆上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但对有需要增加道路照明度或者特殊景观要求的路段如琼山大道和白驹大道交叉口至机场段的两侧可布置路灯杆广告,以利于亮化城市道路和美化道路,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同一路段的电线杆上的城市户外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2. 依附于指路牌、提示牌的户外广告
(1)指路牌、提示牌的设置除因城市市政设施需要外,一般不予设置。
(2)确需设置的指路牌、提示牌必须安全、牢固,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和绿化等。
(3)路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指路牌设置总高度在3.5米以内,路牌面积在1.5米以内。
(4)利用指路牌、提示牌做商业性广告的,其广告面积不得大于二分之一版面,规格在0.6米x0.6米以内。
3. 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
(1)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不得设在候车亭顶部、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和道路视觉的通畅。
(2)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同一路段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的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块)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5米。
4. 人行天桥、立交桥和桥梁一律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四)招牌设置的技术标准
按照《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示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城市招牌的,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并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1. 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原则上只能设立建筑物的楼名招牌;驻大楼的单位,统一在大堂内设置,或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
2. 酒店性质的建筑原则上只能设酒店名称;酒店配套服务项目应在大堂内统一设置导引牌;有独立对外入口的服务项目,可在入口处统一设置招牌。
3. 住宅、公寓、商住性质的建筑原则上只能设置楼名,有独立对外入口的服务单位,可在其入口处设置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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