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
5. 临街建筑的招牌原则上应当设置在一楼入口处。
6. 招牌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7. 招牌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
8.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门面的招牌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
9. 招牌文字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
10. 在主次干道两侧的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保证夜间亮化。
11. 在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招牌亮化,应当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12. 设置招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13. 招牌必须保持清洁、美观、完好、安全。招牌残破、污损、褪色、断亮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14. 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五)公益广告设置规定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区域应按照户外广告的分区控制进行划分。
1. 核心区:主要是指以海秀路明珠广场段的商业中心区、国贸中心的商务中心区、国兴大道西的商务中心区。核心区属于公益广告鼓励设置区,在繁华商业区、特色商业街、城市交通枢纽、入城口等节点地区、城市主要干道等,是户外广告的允许设置区域,也是户外公益广告的允许设置区域。在鼓励设置区内设置的商业广告中总数比例不低于20%用作公益广告设置。
2. 一般区域:主要是指一般的生活居住区和工业仓储区。此类区域属于公益广告限制设置区,除固定公益广告禁止设置区和鼓励设置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户外公益广告的限设区,允许适(少)量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街道、社区管辖的小区、居住区内只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1-2处小型落地式公益广告(可结合宣传栏)等。
3. 特殊区域: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区、滨水休闲带、公园广场风景区和历史保护街区等。属于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一般也不允许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如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只能为临时性广告,必须定期拆除。
主要城市广场公益广告设置:明珠广场、南亚广场、上邦百汇城、宜欣广场、市会展中心等城市人流密集区域,结合周边建筑,设置体现海口热带滨海城市特色的高品质公益广告。
城市重要窗口地区公益广告设置:对汽车西站、汽车南站、海口火车站、美兰机场、和城市主干道重要的交叉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枢纽地区可设置1-2个固定公益广告位,设成精品,具有较高的注目度,成为宣传城市形象,增强公民精神文明宣传效果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