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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4.公示。入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认定。市政府审批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大会展项目认定程序

  1.推荐。由(镇)街经贸(经信)部门、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管委会或市会展行业协会出具《推荐意见书》,其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组展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展会的最近两届会刊;

  (4)参展企业名录;

  (5)观众信息登记数据汇总结果;

  (6)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7)展会工作情况总结;

  (8)相关配套的专业会议及研讨会资料;

  (9)展会获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2.初审和评分。市经信局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发至各单位对相关的经济指标及有关资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确定企业填报情况准确无误后,由市经信局根据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实绩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和1:1.5比例数量,确定入选企业和项目名单。

  3.综合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由相关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中介组织、院校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入选企业和项目名单的真实性、先进性、示范性、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企业(项目)名单。

  4.公示。入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认定。市政府审批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实施

  成立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五、表彰、扶持

  (一)由市政府颁发牌匾,在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公开表彰。

  (二)对市政府认定的东莞市商贸流通重点企业(项目),合理利用政府资源优先扶持,鼓励重点企业(项目)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升级,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商业营销模式,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在政府扶持资金方面,按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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