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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府发〔2010〕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贵州省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境)访问期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出席外事活动。
  第七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员会主任、厅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委员会主任、厅长、办公室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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