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一条 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努力建设诚信贵州、开放贵州、法治贵州。
第十二条 强化社会管理,促进就业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和谐贵州。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建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贵州。
第十四条 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省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省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文本,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