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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将安排参会的其他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邀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各部门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
  第四十七条 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必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省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需提前报告省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省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省委审定。
  第五十条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核。
  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省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省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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