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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不多头主送。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报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
  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批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六十二条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文件,由省长授权的分管副省长审核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请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由省人民政府发文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在省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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