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高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解释机关)负责;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解释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第一解释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
评估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或全部评估。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完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