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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201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黄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黄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基金调剂功能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和失业保险经办管理的原则。

  (二)目标

  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在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收统支。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

  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个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3%,其中:单位费率为2%,个人费率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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