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统筹后,执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项目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确定。
(二)建立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1.市财政局设立“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市本级和区县财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分级次编制基金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和统计报告。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和统计报告,按季分析、检查预算进度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反映的实际收支情况,并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金实际收支和结余情况。
(三)市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市级调剂金的筹集
根据全市上年度基金收支状况和市级调剂金的结余情况确定当年度市级调剂金的筹集比例。
市级调剂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⑴各地上解的调剂金;
⑵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⑶省级调剂金补助;
⑷市级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调剂金上解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2010年市级调剂金按照各地上年度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
2.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⑴各地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按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完成失业保险年度工作目标、按规定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后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60%从市级调剂金中进行补助,40%由各地从历年结余基金中解决,没有历年结余基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弥补;对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未按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未完成失业保险年度工作目标、未按规定执行年度收支预算而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⑵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出现严重短缺时,市本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区县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⑶市级调剂金可以用于上解省级调剂金。
3.市级调剂金的管理
⑴市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由市失业保险调剂金专户集中上解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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