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每年3月底前,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级调剂金补助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抄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⑶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失业保险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和基金审计情况,提出市级调剂金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应用业务软件,提高基础数据质量,规范数据管理,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市中心数据库对全市失业保险业务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市级统筹正常运转。
2.完善参保单位信息登记,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管理,健全个人缴费记录,把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依据。
3.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规范失业人员登记、审核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核、发放等运行程序。
4.失业人员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职工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6.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新的缴费年度,7月1日起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三、市级统筹的保障和实施
(一)制定市级统筹的具体配套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办法、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等,逐步完善市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1.各级政府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进行工作考核。要按照市级统筹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认真落实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缺口分担机制。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不断完善市级统筹相关政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努力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