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办学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管理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 学生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 时间 |   | 
| 年级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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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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