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或依法转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用于扩大经营。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扶持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主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项目建设政策和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十七)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要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好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需求。
(十八)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连锁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