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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1、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工程师职称证书及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为计算机司法鉴定的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到省司法厅申请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二、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

  (一)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类及定义

  矿产地质类司法鉴定原执业类别为“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现根据各自工作范围和特性调整为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1、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对勘查工程(钻探、物探、槽探、测量、化验等)质量、执行国家“规范”、“规程”情况和最终成果报告质量等勘查阶段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2、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对违犯有关规程采矿导致地面沉降并对地表附着物如房屋、道路、农田等造成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

  3、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主要是对矿产开采过程中矿山企业因越层越界开采对相邻矿山企业造成资源损害问题进行鉴定;

  4、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要对矿产品贸易、利用阶段矿产品品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二)上述1-3执业类别均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第4项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样式出具检验报告,如需野外现场采样,亦可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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