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矿产勘察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地质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甲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照相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汽车、中文手持卫星定位导航仪(手持GPS)等;
(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
2、申请设立“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能力,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主体为试验类检测机构,并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装订机等;
(3)人员资格证书:3人以上本科毕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应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且执业五年以上。
(四)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
1、申请矿产勘出查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矿产开采损害司法鉴定、矿产开采矿权边界(矿权边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
(1)从事地质、物探、水文、测量四个专业领域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或地质、物探、水文、测量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工程师职称证书且执业5年以上的证明;
(2)与拟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三金”费用的证明材料。
2、申请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