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发[2010]11号 2010年8月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 号)文件精神,切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每年至少 2 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分析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其他副职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到矿井、车间、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加大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用经费保障的通知》要求(湘财企〔2009〕5 号),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管业务费和装备设施建设四大类经费保障责任。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示范创建、科技兴安引导等方面。有尾矿库、采空区的县市区,要按照湘发〔2009〕19 号文件要求,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矿产资源相关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做好治理计划,按期实施治理。工伤保险中提取的工伤预防和宣传教育费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部门各按 50%掌握使用。今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矿山抢险队伍设备的添置和提升改造,并按省政府的文件要求落实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为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 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从 2011 年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立项考核,并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列入考核内容。县市区年度内发生 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事故或 3 起及以上较大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并且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委、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年度内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其参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的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