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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徐政发〔2010〕38号)精神,市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从2010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经费中切出500万元,市财政另外安排500万元。以后随着我市新兴产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意见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优先保证物联网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
  (一)重大自主创新项目;
  (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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