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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政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
  (六)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研究机构;
  (七)其他。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贴息和奖励等,对符合本文第四条的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业化项目以项目经费拨款或项目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补助;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机构按照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
  (二)已建立企业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三)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五)新上项目需提供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可研报告;
  (三)申报贷款贴息的单位必须提供单位与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四)申报技术与设备补助的单位必须提供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第九条 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购置技术设备费用补助和自主创新等项目经费拨款、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当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同时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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